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,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,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原環保部《關于發布〈高污染燃料目錄〉的通知》(國環規大氣〔2017〕2號)等法律法規規定,經研究,劃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。已建成的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。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。新建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要滿足超低排放要求。其余燃煤鍋爐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。
禁燃Ⅲ類燃料組合的區域原則上不得新建生物質鍋爐。天然氣管網、供熱管網未覆蓋范圍,確需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,應使用專用鍋爐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。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需實施超低排放改造。
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,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,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,不得發生廢氣擾民現象